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516号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总理 温家宝
二○○八年一月十五日
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,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一、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,予以废止。(目录见附件1)
二、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,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,宣布失效。(目录见附件2)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附件:1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(49件)
2.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(43件)
附件:1
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(49件)
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
序号 | 法规名称 | 公布机关及日期 | 说明 |
1
本站的内容部分自互联网,如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益,请与我们联系,我们会尽快清除相关内容。 Tags:共和国|中华人民|国务院|主席令|条例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