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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环境保护“十一五”规划

2007-11-27 来源:国务院 作者:国务院
  国发〔2007〕37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 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《国家环境保护“十一

  3.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。
  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,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计划。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,倡导绿色消费、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,广泛开展绿色社区、绿色学校、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,充分发挥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众组织、社区组织和各类环保社团及环保志愿者的作用。加强信访工作,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,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。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,加强行政复议,推动行政诉讼,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。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,采用听证会、论证会、社会公示等形式,听取公众意见,接受群众监督,实行民主决策。
  (八)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。
  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,继续扩大对外开放,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。
  1.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。
  坚持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原则,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谈判,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。履行相应国际义务,大力推进国内履约工作,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,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。

专栏8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

公约名称

批准时间

国内负责部门

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》 1981年4月8日

林业局

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》 1985年9月6日

海洋局

《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》 1989年9月11日

环保总局

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伦敦修正案 1991年6月14日

环保总局

《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》 1991年9月4日

环保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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