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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

2007-07-30 来源:国务院 作者:国务院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,

  农业、卫生、质检、商务、工商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;对接到的举报,应当及时、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。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,应当受理,并依法进行核实、处理、答复;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,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,并告知举报人。

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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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产品|管理部门|规定|安全|质检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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