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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

2008-11-28 来源:国务院 作者:国务院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现将修订后的《中



0.28元/升
0.20元/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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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0元/升

七、汽车轮胎

3%

八、摩托车
 1.气缸容量(排气量,下同)在250毫升(含250毫升)以下的
 2.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


3%

10%

九、小汽车
 1.乘用车
   (1)气缸容量(排气量,下同)在1.0升(含1.0升)以下的
  (2)气缸容量在1.0升以上至1.5升(含1.5升)的
  (3)气缸容量在1.5升以上至2.0升(含2.0升)的
  (4)气缸容量在2.0升以上至2.5升(含2.5升)的
  (5)气缸容量在2.5升以上至3.0升(含3.0升)的
  (6)气缸容量在3.0升以上至4.0升(含4.0升)的
  (7)气缸容量在4.0升以上的
 2.中轻型商用客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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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消费品|消费税|税率|纳税人|价格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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